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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输卵管被切除 患者要求医院赔偿16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女子输卵管被切除 患者要求医院赔偿16万元
潘女士前往本市(上海)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通过B超检查发现她疑似患上“葡萄胎”,给予刮宫手术治疗。一个月后,潘女士再去妇产科医院就诊,发现并非患上“葡萄胎”,而是宫外孕,为避免病情恶化,医生将其输卵管切除。潘女士认为之前的那家三甲医院医生误诊,导致自己丧失一侧输卵管,遂把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16万元的赔偿。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对潘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第一次诊断]疑似葡萄胎:进行刮宫手术

去年2月22日,潘女士前往该三甲医院就诊,被拟诊为先兆流产和宫外孕。5天后,她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医生根据B超检查报告认为她疑似患有“葡萄胎”,并于当日实施了刮宫手术。术后潘女士发现阴道仍有流血现象,医生又嘱咐她定期随访。

  [第二次诊断]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

去年3月27日,潘女士前往妇产科医院就诊,医生通过B超检查确诊她患的是宫外孕,立即给予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潘女士认为,三甲医院将其病情误诊为“葡萄胎”,拖延了宫外孕治疗时机,最终使她右侧输卵管被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

[鉴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庭上,该三甲医院辩称,对潘女士的治疗,医院不存在过错,医嘱要求潘女士随访符合医疗常规,宫外孕是潘女士自身疾病造成,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普陀区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生根据现有病史和B超检验诊断潘女士患了疑似“葡萄胎”而作刮宫术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之后通过B超确诊宫外孕、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与医院的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而右侧输卵管切除并非意味生育能力的丧失。医生虽嘱随访但欠具体,尚需加强。结论为:潘女士与该三甲医院医疗的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根据鉴定结果不支持索赔

潘女士对该鉴定书表示无异议,但仍认为医院在医嘱上的欠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若医院在医疗行为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造成潘女士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现经医学会鉴定该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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