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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给氧治疗致盲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早产儿给氧治疗致盲赔偿案例
早产儿在施行给氧治疗后双目失明,由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赔偿新生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2万多元。

原告傅某(患儿)之母徐某因出现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并于第二天分娩出一男婴(即原告傅某)。之后,早产婴儿被转往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保住患儿生命,中心予以给氧治疗,直至当年6月11日,婴儿一直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4日,患儿父母发现孩子视物异常,于是将其送到新华医院眼科做B超检查,报告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之后,患儿转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等共计41736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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