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具有并符合产品标准。生产食品、药品、饮料、电器、医疗器械等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制定和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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