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备案(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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