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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6C028
事项名称: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八条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评审25个工作日,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办理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乘车路线: 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
联系电话: 84611177(总机)
监督电话: 84611177-6005
相关网址: //www.bjts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应有两名以上计量检定人员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5、《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
6、《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齐全;
7、《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8、符合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注: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
(1)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未发生变化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更换,不需要考核;
(2)测量范围发生变化的按复查考核;
(3)准确度等级发生变化的,重新提出申请。
已封存的计量标准启封的,标准在有效期内的按复查考核,超过有效期的重新提出申请。

二.申请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3.乘车路线: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
4.咨询电话:84611177(总机)
5.监督电话:84611177-6005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tsb.gov.cn

 

样表下载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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