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北京)
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技监技发【2001】203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见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见附件2)和《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见附件3),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办法”(见附件4),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
2.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3. 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
4. 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我局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
我局将分批公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见附件之。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
三、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采取企业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以及随后监督的方式。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发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六、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同时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企业计量管理文件;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七、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核查。经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八、对已获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时,不得重复核查。
九、企业获得证书后,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其在新增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证书并被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企业及产品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十一、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按照评价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对获得证书的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应避免重复抽查。
十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十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不得在其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C”合格标志。
十五、与本规定有关的《规范》、自我评价声明、审查备案登记表、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证书和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附件2
第—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1.食品:酒、食用油、方便面、米、面粉;奶粉、牛奶、酸奶、碳酸饮料、纯净水
2.洗涤用品:洗衣粉
3.化妆品:洗发液、护肤霜
附件2
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 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技末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我局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见附件1),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障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附件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争含量检验规则》(JJFl070—2000);
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定义
3.1 定量包装商品
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
质量:5g-25kg
体积:5mL-25L
长度:没有限制
3.2 净含量
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3 计量保证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合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活动。
3.4 计量设备
所有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既包括测量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也包括检定(校准)中使用的设备。
4.管理要求
4.1 管理职责
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贯彻实施。
4.2 管理机构
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4.3 计量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检定和商品量检测人员。
4.4 管理文件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2) 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程序;
3) 计量器具采购、流转管理程序;
4)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程序;
5)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6) 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7) 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
8)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
4.5 计量单位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设备及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技术要求
5.1 产品标准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争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5.2 计量设备和包装设备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检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测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所有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并适时核查。
5.3 量值溯源
企业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受检率达到100%。在用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
5.4 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设备实;拖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计量设备状态、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人员)等信息。
5.5 不合格设备控制
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设备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设备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计量设备在以往的检测中给定量包装商品的;争含量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企业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5.6 计量检测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并按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检测规范一般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步骤)、检测频次、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对产品净含量的检测按本规范
6.2 条要求进行
5.7 环境条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规范和计量检测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5.8 记录
企业应保存必要的记录,用以证明计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标识、批次、最终产品、过程检测、抽样检测、改正与复查、储存,以及计量检定(校准)、计量管理等。
6.产品要求
6.1净含量标注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
6.2 净含量
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必须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测过程中的抽样、检测及评价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6.3 包装材料
企业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6.4 不合格控制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争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产品处于受控状态, 以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6.5 纠正措施
企业应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原因,并确定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加以记录。
附件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1. 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沿为正方形,比例如下图:
2.使用“C”标志时,应清晰易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可除去。
3.“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后或之前。“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规定高度相同,最小高度不少于3mm。
4,标志颜色推荐为黑色,也可根据印刷需要选择其他颜色。
附件3
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介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
质检办量函【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介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的精神,现将该“规定”中的有关表格式样(见附件1—附件4)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中提到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我局将另行统一印制。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国家质量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自我评价声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本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声明符合该《规范》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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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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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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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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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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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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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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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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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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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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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计量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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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计量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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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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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器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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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认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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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体系 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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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保证能力 自我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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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项 | |
不符合 项 | |||
企业领导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
受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附表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品牌 |
产品名称 |
净含量 |
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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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类别 |
项目 |
评价要求 |
评价方法 |
评价结果 |
记事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管 理 要 求 |
1.1 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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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管理机构 |
应有主管计量的领导;有管理计量的部门,并能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
检查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关于机构职责的文件,并通过对其他要求的检,查评价其管理职能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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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计量人员 |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并经培训取得资格的计量管理和检测人员。 |
检查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关于机构职责的文件,并通过对其他要求的检查评价企业管理职能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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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管理文件 |
应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
检查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4.4中规定的8项)的覆盖性和适应性,并根据文件检查实施情况及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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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计量单位 |
企业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设备及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净含量标注等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检查工艺文件、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计量设备、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是否全部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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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评价要求 |
评价方法 |
评价结果 |
记事 | |
符合 |
不符合 | |||||
2
技 术 要 求 |
*2.1 产品标准 |
企业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
检查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标准中有关净含量规定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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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计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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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数量和准确度等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检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被检测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必须达到100%, |
根据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检查主要原材料检测、工艺过程控制和终端产品检测的计量器具配备在数量和计量性能上是否满足规定的要 求。特别是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配备率是否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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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量值溯源 |
企业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必须达到100%,非强检计量器具应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 |
检查全部强检和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检查其溯源关系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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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标志管理 |
计量器具应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等信息。 |
到现场抽查若干计量器具,检查检定标志的完整性,并追溯检查其所反映信息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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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评价要求 |
评价方法 |
评价结果 |
记事 | |
符合 |
不符合 | |||||
2 技 术 要 求 |
2.5 不合格设备控制 |
企业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志,不合格设备应经修理后重新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如计量设备在以往检测中给商品的量值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
在现场抽查计量器具,检查是否有不合格的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查是否对有明显误差风险的数据采取了纠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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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计量检测 |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并按检测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 |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必要的检测规范(一般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频次、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并检查规范内容的完整性。现场检查检测工作情况,并抽查部分检测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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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环境条件 |
检测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测规范和计量检测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
根据检测规范和计量器具使用说明,检查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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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记录 |
检查企业有关记录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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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 品 要 求 |
*3.1 净含量标注 |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
检查商品的包装是否有净含量的标注,并检查净含量的标注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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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评价要求 |
评价方法 |
评价结果 |
记事 | |
符合 |
不符合 | |||||
3
产 品 要 求 |
*3.2 净含量 |
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及评价的方法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
在生产现场和库房对成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检查抽样、检测和评价记录,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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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包装材料 |
企业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
在生产现场和包装材料库房,检查包装材料是否能满足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检查包装材料的性能是否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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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不合格控制 |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净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不合格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其出厂损害消费者利益。 |
在生产现场及库房检查不合格品的控制情况,并检查不合格品的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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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纠正措施 |
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加以记录。 |
检查对不合格品的评审记录,并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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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带*号项有一项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
2.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上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
3.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下(含三项)不符合,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视为评价不通过。
附件4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结论表
核查结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编号: |
附件4
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为了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自愿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进行此项工作的企业应按“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做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四、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样式见本文件附件3的“附件1”)。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样式见本文件附件3的“附件2”)。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见本文件附件3的“附件3”)。
4、计量管理文件。
5、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6、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7、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8、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我评价的情况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核查;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经核查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同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未获得证书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使用“C”标志。
六、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允许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证书,停止其使用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量包装商品专项抽查时,对获得证书并使用合格标志的产品要避免重复抽查;免于日常监督抽查。发现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证书,停止其使用“C”标志。
八、对已获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时,不进行重复核查。
九、对企业进行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实行评审组制度。评审员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二OO一年六月十八日
- 西藏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西藏分中心办事指南
-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检测及定期检验许可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12365质量举报投诉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办事指南
-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江西)
- 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 (江西)
-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江西)
-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江西)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南京)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南京)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4台件以下包括4台件)(上海)
- 建筑装饰、建筑幕墙、金属门窗施工企业资质申请(南京)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北京)
-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备案(南京)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上海)
- 施工合同备案(南京)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南京)
-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南京)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南京)
-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北京)
- 西藏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告知单 (南京)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办事指南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