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康诉中州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徐涛律师
中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处渠道下铃铛墙边及坡网工程,姜建国是工程具体负责人,龙建康应聘为钢筋工,在该工地劳动。1999年1月16日,龙建康被该工地竖立的钢筋架倒下时砸伤,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由此龙建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和姜建国赔偿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助,继续治疗费共计271306.08元。
法院判决:
龙建康是按照姜建国的违章命令工作,本身无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姜建国与中洲建筑内部承包关系,姜建国在本案中不能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中洲建筑转包给姜建国负责具体施工后,没有履行提供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就业训练义务,也末对姜建国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工伤事故的发生,由此判令中洲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者今后护理费合计163799.33元。
律师点评:
工伤事故发生后索赔应注意事项:
1.程序上首先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可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间仍不能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再次索赔:工伤职工可以先同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也可申请调解,争议解决不了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实体上:
索赔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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