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7C013 |
事项名称: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0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
乘车路线: |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 |
联系电话: |
68464365 |
监督电话: |
68717192 |
相关网址: |
//www.bjepb.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在北京辖区内的,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注: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6份);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转入单位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2、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 (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64365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 |
办事依据
样表下载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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