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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林权登记

办理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18 

    6205601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3个月

办理方式:网下办理:书面申请

办理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③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4、有关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的文件、与毗邻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在边界上盖章签字的边界图(依据《北京市林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当事人发放《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给当事人发放“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确认补正申请材料(一次告知)通知书”,提请申请者补齐相关内容,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同时,填写审批流程表,向林政资源管理处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勘验,核实有关内容。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核流程表内填写书面初审意见,移交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终止确认的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报审核人员,经复审、审定人员同意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告

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示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姓名、权利、地点(小地名)、林地面积、四至范围、林种、树种、终止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告单位。30天之内由受理人就相关单位提出的对公示内容的疑异和相关内容做出解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四、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权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部分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得出审核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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