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C024-02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核发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 |
办公地址: |
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
乘车路线: |
740、840、952、803快车 |
联系电话: |
87625123、87625155(语音) |
监督电话: |
87625122 |
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2、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车辆完毕; 3、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不属于大型载客汽车。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4、属于外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符合规定的签发委托检验通知书; 2、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 2、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3、乘车路线:740、840、952、803快车 4、联系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5、监督电话:87625122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20:00周六、周日9: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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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各分所联系电话及地址
机动车检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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