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用工出现工伤,派遣公司与企业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栗江利律师
2011年3月,王某在操作卷扬机时,右手的拇指和食指被卷扬机的齿轮轧为两截。出院后,王某找该企业要求赔偿,可是该企业推脱责任,要求王某找劳动派遣公司说事。企业与劳动派遣公司相互推脱责任,致使王某陷入两难境地。
王某既是伤心,又是无耐。于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受代理,并认真地听取了王某的叙述,对王某诉说的每一个细节本律师都做了细致的记录。为了把事情的过程弄清楚,本律师深入到王某当时发生事故现场查看情况,找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然后翻阅了大量有关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代理的思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与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项材料准备充足后,本律师将二单位诉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劳务派遣公司与该企业都未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王某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某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王某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三是二单位应按照工伤赔偿的规定,对王某作出赔偿。庭审中二单位虽然相互推脱责任,并称受害人工作有粗心大意的过错,但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应当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最终二单位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无话可说。市仲裁委在听取本律师的意见的同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裁定二单位连带赔偿王某工伤赔偿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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