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赵小计律师
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渭南市朝阳路某段施工,将施工合同分包给唐某、刘某等包工头,刘某将村里的郭某等人聘任为员工,郭某在工地与人砸钢筋时,将自己的手指砸断,包工头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支付医药费,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郭某申请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经工伤认定程序后认定郭某为工伤,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后双方达成协议,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郭某6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 、郭某与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二 、郭某受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
律师认为:
本案中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唐某、刘某等包工头形成事实的分包关系,刘某让郭某为其干活,但事实上因为刘某没有建筑资质,郭某和畅达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一般侵权和工伤的区别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⑴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行性规定;⑵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对财产的损害及人身的损害;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⑷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工伤仅要求,⑴损害事实的存在;⑵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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