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5C019-03 |
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
办理机构: |
各区县工商局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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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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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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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15 |
相关网址: |
//www.baic.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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