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5C009-03 |
事项名称: |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的决定》修订)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和区县工商分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
乘车路线: |
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
联系电话: |
82690302、82690324、1601315 |
监督电话: |
12315 |
相关网址: |
//www.baic.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法院的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经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注销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公司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www.BAIC.gov.cn |
办事依据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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