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判决全国首例股东告赢高管案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李东律师
1997年,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泰力药业)出资900万元,宁夏药物研究所出资50万元,另一家公司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宁夏博尔泰力营销公司(以下简称博尔泰力营销公司)。2005年4月至2007年6月,张军任博尔泰力药业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张军又任博尔泰力营销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05年6月,宁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博尔泰力营销公司颁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06年8月,博尔泰力营销公司将该《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到何志峰、张军出资设立的宁夏博尔泰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泰力生物公司)名下,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博尔泰力营销公司相同。2007年6月,因博尔泰力营销公司未按期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08年2月15日,博尔泰力营销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结果显示,到同年6月底,博尔泰力营销公司亏损4363万多元。
去年3月,博尔泰力药业和宁夏药物研究所认为,何志峰、张军在担任博尔泰力营销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失去了药品经营资格,导致投资无法收回,损害了股东权益,起诉至法院索赔950万元。 法制日报周末版 记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 2009-07-03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