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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接收他人财产,就得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既然接收他人财产,就得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02月19日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下称清远石油总公司)拖欠油站承包人陈国成的投资款85320.5元。经其代理律师调查发现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清远公司(下称清远石油公司19992月成立时,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附有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粤石人(19997号文件,其中有“根据经营工作需要,清远石油总公司部分资产划入清远石油公司”的内容,于是就此起诉清远石油公司在其接收资产的范围内与清远石油总公司对投资款85320.5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清远石油公司已经兼并了清远石油总公司,于是判决清远石油公司偿还陈国成投资款85320.5元及其利息,清远石油公司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于清远石油公司在其接收资产问题,认为原告陈国成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清远石油公司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反驳,所以判决撤销原判,判决清远石油总公司偿还陈国成投资款85320.5元及其利息,并且清远石油公司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与清远石油总公司连带责任。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本人为原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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