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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某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4月23日

省永庆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接受省付军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省永庆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现根据庭审质证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持疑异。

    二、对被告人省永庆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根据现行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是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参与的程度等方面来认定的。本案中策划组织领导指挥者是常和省顺国,是他们踩点组织其他被告人参与犯罪活动,到现场后指挥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并且在犯罪得逞后进行销赃和且根据作用大小进行分赃。而被告人省永庆是出于老乡的情面,被动的跟随老乡,在整个犯罪中既不是组织指挥策划者,也不是积极参与者,只是处在犯罪现场的外围,为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防风望哨,并在其他被告人抢劫得手后帮助其他被告人转移赃物。纵观被告人省永庆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是帮助或辅助作用,对整个犯罪的实施起不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省永庆的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被告人韩武昌等人的交代结合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省永庆本人的口供,我们可以当时进入工地的是7-8个被告人:他们分别是常关山、韩武昌、省来福、胖子、老四、省梦喜、狗、省中伟等八人,其他被告人包括省永庆则是在工地外不同的地方望风或接应。,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各个被告人的口供来看,本案在最初时,组织指挥策划本案的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对是否抢劫电缆并没有事先进行商量、预谋和具体分工,他们只是在纠集到一起后,在进入场地时,才由常光山等安排各个被告人的去处,期间也没有讲明他们是否是抢劫还是盗窃。所以守候在工地外望风的被告人省永庆对工地内发生的具体行为无从得知,因为最初他跟随老乡来的目的是到工地上偷电缆线,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尽管事后被告人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但是这是在被告人省永庆没有直接参与和无法支配他人行为的情况下被动的接受的事实。被告人省永庆不具有抢劫的心态,说明了其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程度较小的情况,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省永庆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被告人省永庆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以及其本人在今天法庭上的交代,可以看出被告人不仅在归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己知道的其他被告人的情况,而且今天的庭审也伏法认罪,这说明了被告人省永庆悔罪态度,鉴于被告人省永庆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辩护人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辩护人对被告人省永庆处理的意见

       辩护人不否认本案是一起抢劫共同犯罪案件,既然是共同犯罪案件,那么被告人之间对犯罪所起作用及参与程度是不可能完全等同的,所以对个被告人之间的刑事处罚也不可能一致。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辩护人认为对犯罪的人应进行惩罚,但应当惩罚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参与程度、所起作用较大的被告人,对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被告人省永庆,应减轻处罚,以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延玉

                            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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