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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被宣告无罪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4月24日

    2005年8、9月间,X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二百多人先后都收到了一些关于诽谤该县XX学校校长王X的短信,教育系统对王某议论纷纷,使王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06年1月该县公安局以张X伙同李X捏造事实,利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先后200多次向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发送了诽谤王某的短信,将张X刑拘,随后以涉嫌诽谤罪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为张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即与办案单位联系,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提出本案的诽谤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应属于自诉案件,建议检察院撤案。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于2006年3月将被告人取保候审,随后撤案,告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2006年3月21日,王某以张某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诽谤,向X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该案指控张某犯罪的证据矛盾,存在虚假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卡是张某购买的,更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发送短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只有刘某一个人曾供述张某发短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两份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没有证据证明发短信手机卡是张某所买,自诉人指控张某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判决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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