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义务帮助雇工而受伤,雇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2-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砖厂老板孙某雇请阚某专门为客户装砖,某日,司机段某驾车到砖厂为他人运砖,当装车接近尾声时,阚某随口请段某帮忙一起把货车车厢关上,不料阚某某用力过猛,造成段某手指被车厢门截断一节,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阚某仅支付2000元医药费。段某无奈,将砖厂(雇主)孙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9万余元。
【分歧】
就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段某应该适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及案由进行诉讼,提出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由,段某应该把砖厂老板孙某作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由,段某应该把被帮工人阚某作为被告;
【管析】
笔者从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从本案件的段某受到损害事实“表象”分析,段某的诉讼请求方式,似乎上述两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如果单一从老板孙某与阚某的雇佣关系考虑,阚某是砖厂老板雇请的,在雇佣过程中侵害了他人(段某),所以老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第一种意见。
第二,段某与阚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段某的受害结果不是“突如其来”的,或者是无缘无故地发生,假如:段某路过此地被阚某搬运的砖块砸伤,适用第一种意见是毫无疑问的。而本案是阚某邀请段某行个“举手之劳”,属于最简单的义务帮工行为,也可称为无偿劳务关系行为。段某义务帮阚某节省了阚某个人的劳动能量消耗,受益人应该是阚某。这种“举手之劳” 的义务帮工关系的形成,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涉及的相对人是义务帮工者和被帮工者,这种义务帮工关系相对于老板孙某与阚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力存在。
第三,段某的损伤结果是其与阚某在劳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基本安全操作规范,彼此疏忽大意所造成,与砖厂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健全没有必要关联,因此,孙某在本纠纷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沈阳工伤认定完整流程 2026:材料清单 + 时间节点 + 注意事项
- 一场跨越十五年的维权长跑:闫律师助七旬伤残农民再获15万后续护理费
- 没社保、没合同、被公司说成“个人外包”——闫律师为农民工争回459806.98元工伤赔偿
- 上班路上骑电动车摔成脾破裂,算工伤吗?
- 2026抚顺外卖骑手工伤怎么认定?新业态用工工伤维权律师
- 2026抚顺劳动仲裁工伤赔偿律师 专注辽宁省内工伤纠纷案件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行政纠纷案胜诉,法院依法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起诉
- 抓机砸伤装卸工引纠纷,承揽还是劳务?法院判了
- 事故原因不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能否认工伤?
- 沈阳工伤赔偿律师怎么选?找律师如何收费的测评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