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李某工伤八级劳动争议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田静律师
李某出院后,与用人单位协调赔偿问题,但用人单位只同意赔偿李某2万元。
2011年7月,李某聘请田律师代理其解决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问题。在认真准备好所有证据材料之后,我们向沈阳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各项费用约14万元。2011年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各项费用7万多元。
因为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关于社会保险费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合法诉求,2011年11月,我们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合计约10万元。
相比仲裁裁决的7万元赔偿费,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喜人的。但是,案件仍就没有划上句点,因为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我们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但对于我们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及失业保险金损失,却并没有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从入职到解除合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李某关于社会保险费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没有缴纳,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损失,当然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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