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还能再讨医疗费吗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旧伤复发还能再讨医疗费吗
2008年05月25日
昨日,律师汪群在本报接听热线。 “天降花盆砸破头,如今头部旧伤复发,我能再找邻居索赔吗?”昨日,家住汉口的郑芫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咨询。
郑芫回忆,4年前春天,她下班回家走到自家楼下时,正逢4楼邻居魏飞在浇花。也不知怎么回事,突然掉下来一盆花,刚好砸中了她的头。
郑芫称,当时她就感觉头部剧烈疼痛而且伴随有眩晕感,魏飞跑下楼来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郑芫头颅只是颅骨出现凹陷性骨折,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基本恢复正常,魏飞主动为其支付医疗等各类费用1.5万元。
今年2月,郑芫头部突然出现间隔性眩晕感,严重时甚至会晕倒,遂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颅骨骨折后由外伤引起的眩晕症状。为此,郑芫花去1.4万元医疗费进行治疗。她认为,这一切都是魏飞惹的祸,但当她再找魏飞索赔时,遭到拒绝。
魏飞认为,郑芫是4年前受的伤,当时自己已带其进行了治疗,且已恢复正常。况且现已时隔4年,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应赔偿。
[律师观点]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群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又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2004年春天,郑芫头部被砸后,其眩晕的伤情并未出现,医院也未确诊。但今年2月,郑芫出现间隔性眩晕,且发生晕倒现象的伤情已被医院诊断为由颅骨骨折后的外伤所引起,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郑芫确诊之日起算。所以,魏飞理应承担郑芫再次治疗的费用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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