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股权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股东资格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张峰律师
案情梗概
         某公司2002年成立。股东姚某2009年去世。公司拒绝姚某的继承人小姚继承该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原告委托张峰提起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之诉,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诉讼
    请求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姚某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持有原始股份72股
案例评析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允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被继承人去世后,公司因继承问题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不得继承的相关内容,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