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明确拒绝”情节的正确认定
【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李某赶集时路过刘某家门口,看见刘某正在改造自家的门楼子,李某便对刘某说:“老哥,自己干活不随手,我赶集回来,给你打个下手吧”。刘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干,反正也不急。”李某赶集回来后,真的到家里拿了工具前来帮忙,刘某又客气了一番。李某还是坚持留下来帮忙。李某爬上门楼帮着拆除旧楼板时,楼板发生断裂,李某摔下并被楼板挤压,致其右腿开放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400元,事后,李某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用,两人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损失。
【分歧】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确拒绝李某为其义务帮工,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表示不让李某帮忙,但是这应该理解为邻里之间的“客套推辞”,不应直接认定为“明确拒绝”,因此,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赔偿责任。关键是如何来认定“明确拒绝”这一情节。对此,我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明确拒绝”帮工应结合被帮工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人际关系、情感基础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断。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立法精神以及有关法理,对如何才能构成“明确拒绝”情节,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因为被帮工人没有主动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就认定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根据善良风俗和各地风土人情,被帮工人的亲朋好友近邻等主动帮工的,被帮工人不能以“我没让他帮忙”为由证明其系“明确拒绝”帮工。
二是虽然被帮工人当时确实“婉言”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但是根据当地习俗和案件的综合情形,可以认定为系“熟人”之间的一些“客套推辞”,被帮工人之后又默认了帮工行为的,不应视为“明确拒绝”。
综上所诉,该案刘某虽然表示过“不让”李某帮忙,但是这应该理解为邻里之间的“客套推辞”,不应直接认定为“明确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亦是鼓励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应有之义。
作者: 李庆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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