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发布日期:2011-11-26 作者:陈三忠律师
申请人:陈观文,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夹湖乡三门村塘窝小组13号,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362128195611213119。
请求事项: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20日申请人受单位赣州芳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派到上犹县东进稀土工贸有限公司维修风管、风罩,工作至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维修风管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前臂。受伤后,被单位送往上犹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当天转送至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在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18天出院,出院诊断为:左前臂电锯伤1、正中神经断裂;2、屈指腕屈肌腱断裂。2011年8月15日经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由于左前臂遭受创伤,劳动能力已经下降,左手活动受限,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给申请人家庭收入造成很大的影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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