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某工伤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1-10-13 作者:林春光律师
死者相某生前系被申请人山东某集团公司职工,自2006年3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破碎车间从事搬运、填料工作。2009年8月相某被诊断为职业病,此后申请了工伤认定,2010年3月相某因职业病死亡。现死者相某的家属作为申请人特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金共计20万元。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代理律师积极与对方协商,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山东某集团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支付给申请人丧葬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39元、护理费4898元、医疗费以及医疗器械费8415元、交通费2712元、住宿费1010元、困难补助金18488元,共计175400元;
2、被申请人山东某集团公司支付给相某系死者之父抚恤金14600元(已经计发至2013年1月),自2013年2月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2460元,每年2月底、8月底前支付,直至终身;
3、双方以后再无任何瓜葛。
代理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被代理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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