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炭工火炉旁发病死亡 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1-10-07 作者:杜杰锋律师
固安县打工者王建群在北京一家烧烤店打工时死亡,事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王建群发病时正在烤火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经我省擅长劳动争议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近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终于撤销了错误认定。 王建群是北京白玉清园烧烤店的一名烧炭工。2007年1月6日上午,他和同事们在烧烤店吃完早饭,来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火炉旁。正在烤火的过程中,突然晕倒在地,送到医院时被确认已死亡,被诊断为脑出血猝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没达成协议,2007年3月27日,王建群的妻子徐翠花委托北京的一名律师,向烧烤店所在的北京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时,该局认为:王建群发病时并未从事往火炉中放炭和取炭的工作,而是在烤火,不能认定为工伤。故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徐翠花不能接受这样的认定结论,委托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贾彦路、杜杰峰两位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经分析案情认为,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本案中,王建群的工作岗位就是火炉旁,发病时间也是饭店做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发病后送到医院即宣告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要件,劳动保障部门简单地以死者当时没有从事往火炉里送炭、取炭的工作,就认定其不属工伤,毫无法律依据。2007年8月9日,当事人家属据此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
2007年10月2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同复议申请意见,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错误认定,于2007年12月3日重新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日前,王建群的家属正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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