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鲁蕊律师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30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30条第四款
1、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到四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到六级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标准: 五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五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当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18个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当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18个月平均工资。共计30个月上一年度社平工资。六级为25个月社平工资。
七到十级伤残赔偿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分别共计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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