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你正确认识“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11-09-08 作者:邵彩华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而言之,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
上述两案例中的王某和李某虽然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工伤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因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状态的一种行政确认。案例一中的机械公司后来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王某受伤时,公司仍处于正常生产的合法状态,是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故王某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李某虽然申请工伤认定时已年满16周岁,但其受伤害时不满16周岁,不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因而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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