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万元出资纠纷,原告撤诉
发布日期:2011-07-11 作者:张蔚律师
接受山东房产公司委托后,本律师迅速着手了解案件情况。本案争议出资因2002年的投资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现山东房产公司的股东已多次易人,公司高层均不知悉出资事宜,需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方可复原当时真实情况。
经至山东工商局、济南市房管、某区土地局等部门调取大量原始资料后,本律师逐一梳理,在详尽扎实的证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答辩意见:一是山东房产公司对投资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债权债务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投资公司对山东房产公司名下的某某大厦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二是2002年某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时,山东房产公司虽承诺以某某大厦作为出资,但山东房产公司至2003年方通过买卖取得该房产,故山东房产公司2002年以某某大厦的出资无效;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仅有权要求股东补缴出资,股东仅是承担同等价值的给付。故投资公司要求判令山东房产公司名下某某大厦归投资公司所有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上述代理意见被审判庭全部采信,投资公司迫于败诉压力,于2011年6月申请撤诉,本案现已顺利审结。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