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林松律师
杨某于2003年到某煤矿采煤。2006年的一天,杨某在井下工作时被矿车刮倒受伤,致使身体多处骨折。在住院期间,煤矿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对杨某的其他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绝支付,为此杨某委托我代理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我对杨某的受伤经过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认为其受伤当属因工受伤,于是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煤矿答辩认为,杨某的骨折属陈旧性骨折,不是当然受伤所致,但未提供依据。市劳动局没有采纳煤矿的意见,作出了属于工伤的正确认定。后我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煤矿给予杨某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也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请求,杨某依法得到了其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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