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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案例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杨振夏律师

公司类案例分析(二)
——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类型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湖北荆门的一位朋友卓某,想在南阳市开办一家企业,打算注册450万元,设立一家百货超市,想与某外国人联合或者自己单独开办企业。但对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心中无底,请本律师提供一个设立企业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答复如下:
一、卓某可以选择设立企业类型是:
1、合伙企业。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之一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但对于出资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普通合伙人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盈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盈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或者转让;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冠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但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成立后,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可以参股其他公司。一人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不设股东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一至二名监事,也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也可以另行任命总经理或者不设总经理。
4、当然,如果卓某愿意,也可以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卓某不可以设立以下企业类型:
1、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等,因为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我国能够与外商合作设立合作、合资企业的只能是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自然人,而外国合作者可以是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因为卓某打算注册资本只有450万元。
本律师建议,卓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管理层简单,便于决策;虽说该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该一人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样,在企业发展壮大时,不影响连锁经营;当然,对企业融资等也存在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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