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高书波律师
仲裁员: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申请人的工伤争议历经武强劳仲委‘武劳仲案字【2008】第02号’裁决书确认双方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劳社伤险认诀字【2009】471号’认定‘孔令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衡劳鉴(初)字【2009】107号’确认结论为‘七级伤残’。上述裁决文书都已生效,申请人应得赔偿计算如下:
一、 应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24756元;依据2003年第375号国务院令35条(一)项应赔偿申请人12个月伤残补助金;依据‘冀人社办【2009】35号’文,河北省二零零八年月平均工资为2063元;12X2063元=24756元。
二、 应赔偿申请人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各53638元、20630元;两项合计74268元。依据第375号国务院令35条(二)项‘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33条:七级伤残应赔偿26个月的工伤医疗补助金;26X2063元=53638元。应赔偿1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20630元
三、 应赔偿申请人工伤期间工资20630元;申请人自2008年10月27日出工伤事故至2009年8月4日评残结束共9个多月,依据2003年第375号国务院令31条二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规定‘误工损失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应赔偿此期间误工损失。
四、 应赔偿申请人医疗费3621.66元;住院12天,护理人误工600元;二人伙食补助1200元;交通费300元;评残费600元;合计6321.66元。
五、 原欠2008年9月份工资1500元。
共应赔偿、支付申请人各种损失127475.66元。
被申请人的设备危险系数高,工人多次提出后拒不改正;直到此次发生工伤后才淘汰旧设备。事故后,被申请人拒不承担医疗费用,不看望申请人,不接受种种方式的调解。自申请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确认、工伤赔偿仲裁等各个程序中拒不配合各方工作;蔑视法律,自恃‘有人、有背景’无恐。申请人不得已向仲裁委申诉,恳请依法仲裁。
谢谢仲裁员!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书波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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