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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外省涉案经济纠纷案件代理纪实

发布日期:2011-01-20    作者:赵荣烈律师
今日上午8:30分,我代理的辽宁盘锦某公司诉潍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奎文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我代理的的潍坊某公司,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本案案情是原告与我方口头约定向我方发货,合作数年来,一直相安无事,从2007年一直到2008年底,业务往来有上千万的合同总额,一直没出现任何纠纷,但是2008年底,事情则发生了转变,无论事实如何,从证据上来看,我方在最后一笔签收的货款签收人并非我公司工作人员,因而我们对原告提交的发货单不予认可。并且对方对发货单和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面所列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均不相同,所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向我方发货而我方应该支付货款的主张。
本案实际上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大量的业务往来都没有书面的合同,各方凭借原始的个人信用而进行业务往来,大多没有书面的凭证和证据,以至于最后发生纠纷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起案件,对原告来说,是出于相当不利的境地,其证据很难使其主张得到支持。我不是当事人,我并不知道真正的事实,我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案情,只能从证据上来还原事实。如果事实假如跟原告所讲的一样,我只能表示同情,因为我代表的是被告的利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再学到一点重要的法律常识,就是不要忽视平时的严谨的法律意识,因为可能由于一时的疏忽或者办事的思路而形成的诸多法律隐患,在中国诚信普遍低下的现实中,有可能会一败涂地。我遇到的一个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厂子由于被沈阳的一个客户给赖账不还,而他有没有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至于损失二十多万,从一个蓬勃发展中的大厂,一下子跌落为一个小门头,可谓教训之惨重!
由此我希望以后大家在处理经济往来业务时,能够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能有一个比较规范的体系,使得自己的权益被不法侵害时,能够有证据运用法律武器获得应有的保护。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望大家能从本案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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