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现行的电价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关于博州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自治区计委〔2004〕493号),在2004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博州城乡用电价格的通知》(博州计价〔2004〕78号),博州城乡实现了同网同价(不包括农五师师直及各团场)。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实施,具体: 大宗工业(35KV)用电为0.430元/千瓦时,大宗工业(10KV)用电为0.435元/千瓦时,基本电费为15元/KVA月;工业用电为0.5元 /千瓦时;照明用电为0.54元/千瓦时;商业用电为0.77元/千瓦时;农业用电为0.38元/千瓦时。对未“四直”到户的电价按平段电价作为最高电价 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0.06元/千瓦时,作为转供电单位电损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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