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作受伤也是工伤杭州首次引入宪法精神判决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杜杰锋律师
已过退休年龄的富阳农妇裘大妈,因为上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把劳动部门告到了法院。本周三,富阳法院判决裘胜诉。过了退休年龄因公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杭州判的首例。判决中,法官还首次引用了宪法的原则精神。
57岁的裘大妈,去年4月应聘到富阳一家市场做清洁工,每月400元工资。今年1月10日,裘在清倒市场垃圾时,被路过的一辆三轮车撞倒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5月25日,裘按程序向富阳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6月2日,劳动部门裁定说,裘已超过法定50周岁的就业年龄,她和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裁定不予受理。
裘不服,把劳动部门告到富阳法院,要求撤消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周三,富阳法院判决说,《劳动法》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从宪法规定看,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法》未禁止50周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把裘和市场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消。
律师说法
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但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这几年越来越多。工作中磕磕撞撞总难免,但不少劳动部门往往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对退休老人的工伤不予认定,退休老人工伤因此一度成为难题。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说,《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超过16周岁的人,都没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
另外,是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
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就不应作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
姚律师说,中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富阳法院的判决,无疑给发挥余热、重新上岗的退休老人吃了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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