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省高院副院长署名的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王学海律师
XX市XXX村村民XX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自己为丙方,以本村以外的某公司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村委会签订了《关于种植果树的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丙、乙两方承包本村某一地块,承包期限为30年,所种植的果树归三方共同拥有,利润分配为甲占收获果实总量的5%,乙占25%,丙占75%。如国家占用时,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上述比例分配。
2008年底,该地块被国家征用,对果树共计补偿XX多万元。村民对补偿款如何分配引起争议。2009年4月,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发现,这份《协议书》未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当时本村没有设立村民代表),是被告利用权力操纵村委会主任签订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擅自发包、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协议中没有确定承包费,并约定补偿款的分配比例甲方只享有5%,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
于是,XXX村委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关于种植果树的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一、二审裁定
一审法院以所述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具备的条件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经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申诉并向省高院院长致信
在接到二审法院的裁定后,立即向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在再审立案后长时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王学海律师代为起草了一份向省高院院长的申诉信。信中主要阐明了如下意见:
1、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裁定中没有阐明对于本案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二审法院同样没有阐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总之,不予受理没有依据。
2、本案属于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致信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主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一、二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19日《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中,要求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在第二条中,要求切实审理好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在第七条中,要求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
一、二审法院的裁定显然违反了上述具体规定。
5、一、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关于维护稳定的基本精神
据有关人员讲,在XX地区对于前后届村委会意见不一致引起的农村土地纠纷一般由地方政府主持协调解决,而不在法院解决,这样可避免连锁反映,有利于农村的稳定。
但是,在政府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最后能解决问题的审判渠道又不向农村、农民开放,是不合法的,是不说理的,是违反以法治国的精神的。具体到本案,并不是一般的前后届村委会之间由于让渡集体利益造成的矛盾;而是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与前任村支书个人之间,由于个人使用非法手段攫取了集体利益的矛盾,是极具特殊性和个案性的集体与个人之间矛盾,并不具有普遍性。一、二审法院这种以牺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眼前利益和根本利益来回避和掩盖矛盾的做法,是换不来长期稳定的。所以,一、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关于维护稳定的基本精神。
6、请高院尽快对本案的再审申请做出决定
省高院于XXXX年X月XXX日以(XXXX)XXXX字第XXX号立案受理,至今仍未结案,故请院长督促尽快对本案的再审申请做出决定,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四、收到了由省高院副院长署名的裁定书
不久,省高院下达了由副院长XXX署名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是: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XXX村委会在起诉时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XXX村委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对XX村委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XX村委会的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裁定结果为,本案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至此,本案在XXX村委会面前出现了曙光。
王学海律师为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专职执业前任基层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主要承接刑、民、商和行政诉讼疑难、上诉、申诉案件,代理死刑复核案件。
王学海律师成功地代理了多起无罪、减轻刑事处罚、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等刑、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执业10多年来,从未出现过被投诉案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5%以上。.被司法行政机关评为2008年度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王学海律师就刑事审判、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等方面撰写多篇文章,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学杂志>、<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国家级媒体和其他地方媒体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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