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某、杨某与张某等工亡补助金分割一案为视角
【案情简介】原告某、杨某与被告杨甲、杨乙、张某分别是受害人杨某某的继母、父亲、女儿、儿子、配偶。二 原告有两儿一女,均已成人,杨某某系二原告长子,成家后与二原告分家已多年。2007年阴历11月3日,杨某某在苏州某公司打工期间因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 亡。事发后,经协商,苏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杨某某工亡补助金125520元和亲属困难补助金70000元,每月支付杨某某之子即被告杨乙抚恤金594 元直至其18周岁。之后,苏州某公司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对苏州某公司给付的工亡补助金125520元和困难补助金7万元如何分割发生争 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评析】对死者杨某某工亡补助金及困难补助金性质及分配原则引发的争议,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工亡补助金及困难补助金确定为杨某某工亡职工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各方根据《继承法》规定平均分配。
第 二种观点认为,工亡补助金及困难补助金是企业对杨某某近亲属所遭受的财产及精神损害的补偿。本案中,原告高某、杨某、被告杨甲、杨乙、张某五人作为杨某某 的继母、父亲、女儿、儿子、配偶均有权进行分割。其分割比例,应依照原、被告双方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双方劳动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综合考 虑。
第三种观点介乎前两种观点之间,认为工亡补助金及困难补助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但其在杨某某亲属之间的分割应该参照《继承法》分配原则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
笔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亡补助金及困难补助金是企业基于杨某某死亡对其近亲属所遭受的财产及精神损害所支付的一种补偿,不属于杨某某的遗产,不能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依照原、被告双方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双方劳动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原 告高某、杨某夫妇虽与杨某某分家多年,但逐渐年老,劳动能力逐渐下降,每人分得杨某某工亡补助金的18%,计款22593.6元;被告杨甲属未成年人,其 生活主要依靠父母供养,分得杨某某工亡补助金的30%计37656元;被告杨乙虽年幼,但苏州某公司已按月给其支付抚恤金直至18周岁,对其酌情分得杨某 某工亡补助金的20%计25104元;被告张某作为死者杨某某的妻子,虽与死者生前生活较紧密,但其尚年轻且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分得杨某某工亡补助金的 14%计17572.8元。对于苏州某公司支付的近亲属困难补助金70000元,亦参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进行了分配,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 果均表示满意并已自觉履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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