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工龄的工伤@社会保险法律顾问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魏广存律师
2007年6月12日开始,秦某就业于江阴某印染厂,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900元,第二个月起月工资1000元,无书面劳动合同。次日,秦某工作时不慎被地上布料绊到,手持的剪刀戳到左眼。送到医院动了二次手术,住院二十多天,费用一万多元,由于厂方不再付住院费,秦某又无钱支付,7月7日,秦某被迫自行出院。
2008年3月17日,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某为工伤。同年7月4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秦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同年8月26日,秦某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于11月10日向江阴法院起诉,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企业赔偿秦某19.4万余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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