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坤锋诉陈晓青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10-12 作者:权元律师
一审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田坤锋的委托,由我在本案中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被告将原告的土地(耕地)用于养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原告承包的土地就是耕地,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而非被告所说的滩地。因此,该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三、现原告承包土地(耕地)已被国家部分征收,现依据合同第七条4项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征用租赁土地,合同将自动解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故,该案合同也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适当。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其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律师: 权 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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