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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单丢失后被人冒领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年近六旬的杨某系一乡下农民,2008年7月,其在广东打工的儿子和女儿写信告知:他们已分别通过邮局给她汇款2500元和3000元。得此消息,老人喜出望外。


很快,杨某收到了2500元的汇款单并在邮政局领取了钱。但那张3000元的汇款单却迟迟不见踪影。杨某不断地到邻村田某处打听,始终没有消息。原来,田某在村外开了一间小商店,因杨某不识字,其汇款单一直由田某代为签收,但田某却将汇款单丢失。


经过多方查询,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田某将汇款单丢失,汇款已被他人冒领。杨某得知后多次向邮局、田某提出赔偿,但均未能解决。无奈之下,2009年12月17日,杨某一纸诉状将邮政局、田某告上了法庭。


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邮政局及田某赔偿原告杨某汇款3000元,并由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杨某的子女到邮局给母亲汇款,邮局在同意汇款、收取服务费后,在双方之间建立了汇款的合同关系,邮局应当将汇款单交给指定的收款人,在收款人取款时,应当认真审核收款人身份并让领款人签名;其他人代收的应当在事前得到授权委托,事前没有得到授权委托的,在事后必须得到收款人的追认,否则,造成收款人损失时代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田某不是被告邮政局的代办员。被告田某事前也没有得到原告杨某的授权委托,不是原告授权委托代理收、领汇款的代办人。被告邮政局收到原告的汇款单后,送达的取款通知书应送达给原告而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原告委托的代收人被告田某收领,在支取款项时,又没有对前来领取汇款的人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原告的款项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被告邮政局对汇款被他人冒领有重大过错;被告田某明知自己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原告委托的代收人却收领原告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原告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也有过错。所以,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胡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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