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0-07-21 作者:郑继红律师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底巷子XX号XX室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后街XX号4XX室 电话:XXXXXXXX
申请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X因欠款纠纷一案,已经贵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XXX应向申请人XX支付欠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37400元、案件受理费13174元、邮资费50元、共计950624元。现该判决已效,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内未主动履行,现申请人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2月10日
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
郑继红律师电话:1391906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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