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物业难辞其责
发布日期:2010-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发现车钥匙丢失后,即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有关人员亦到场,而此时付某的车辆尚未丢失,付某应预见到丢失车钥匙继而造成车辆丢失的后果,但付某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且付某将车辆出入证置于车内,从而加大了丢失车辆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虽配有值班人员、巡逻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其在知晓付某车钥匙丢失后,应对付某的车辆出入采取比一般车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却未尽应负的注意义务。因此,付某和物业公司对造成付某车辆的丢失应负同等责任,物业公司对付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付某17800元。(孙君 唐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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