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诉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2-11 作者:程才律师
原告:兰某,男,32岁,住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被告: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兰某于1989年1月22日承包了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的一块面积1亩多的自然地。由于该地系水涝地,组里只以0.6亩的面积上缴公粮任务。取得承包权后,兰某于1992年2月10日私自将其承包的这块地的一部分(约0.87亩)卖给他人作宅基地使用,并将所得卖地款3万多元据为已有。村民小组获知此事后,即收回此块地余下未卖的部分。兰某认为组里未经承包者同意即收回余下未卖的土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承包经营权,并于1997年秋,诉至县人民法院。
[审判]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兰某私自将组里发包给他的部分土地非法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并将所得卖地款据为已有,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属违约违法行为。组里收回的土地是兰某承包以外的面积,不对兰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对兰某私自出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评析]县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本案中兰某将发包给他的部分土地非法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土地不得非法买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人民法院对兰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同时,有关部门对兰某非法私自出卖承包土地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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