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解案的再审之路
发布日期:2010-01-14 作者:蒋鸿斌律师
1992年李得臣在新密超化煤矿工作时发生互斯爆炸,造成李得臣脸部及全身大面积烧伤,李得臣连续治疗到1996年,经鉴定为四级伤残。1996年李得臣向法院起诉煤矿方索要补偿金,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子调解协议,煤矿方赔偿李得臣3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调解书生效后煤矿方支付了赔偿金,几个月后李得臣从其他人处得知别人与他相似的伤残等级得到的赔偿金是他的赔偿金的几倍。1998年李得臣找到我请我看看他的案件,他觉着太亏。由于该案是调解结案的,当时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要想推翻它必须有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调查我发现本案确有错误,它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特征,因此我们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新密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再审开庭审理,最后法院判决超化煤矿再向李得臣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整容费等12万元,加上前期赔偿的3万元李得臣一共得到15万元的赔偿,这在当时也算比效高的赔偿了。
办案心得:只要办事用心,你总能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熟悉法律并灵活运用它才是致胜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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