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孝 老子要回流转地
发布日期:2010-01-03 作者:程才律师
2000年5月老子赵某夫妇因为年事已高,无力种植自己的承包地,就在亲属的见证下,以分养协议的方式,将夫妇二人的承包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每人每年交小麦600斤,并且约定大儿子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小儿子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2002年母亲因病去世,二儿子负责了母亲的丧葬事宜,之后,二儿子就以母亲已经死亡为由据交粮食,而且对老子赵某也不管不问。对此,老子赵某非常恼火。2006年8月老子赵某一纸诉状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二儿子归还土地。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子赵某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将土地分给两个二儿子耕种的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流转,老子赵某可随时要回。于是,法院判决被告二儿子限期归还老子赵某的承包地。
三、律师分析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与村委会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老子赵某与村委会签有土地承包合同,所以,享有承包经营权。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只要从村委会取得了耕种土地,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既包括口头合同又包括书面合同,目前,农村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很多。不过,口头合同弊端很多,应要求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流转的承包方不是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其享有的经营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流转经营权。
3、不定期流转,参照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处理,可随时解除。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既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间接的制裁了不孝之子。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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