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 单位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09-12-31 作者:单兴山律师
日期:2009-12-17 中国妇女报
日前,读者杨某向本报反映其在工作中的遭遇,并寻求帮助。
患病期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杨某被某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录用,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
杨某从2008年8月开始在船上工作。由于是新手,工作有些吃力,再加上有的同事有时骚扰、恐吓杨某,慢慢地杨某就头脑不太清醒,难以继续干活,2008年10月,船长要求杨某下船。当月杨某从黑山共和国坐飞机回国,需经维也纳转机。由于没人护送,在维也纳杨某没有正常登机。飞机到北京后,公司的人没有接上杨某,也没有通知其家人。因神志不清醒,杨某记不起回家的路,穿着一身单衣单裤的他在寒冷的北京流浪,身上的所有东西都被人抢走。后因在街上乞讨被警察看到,被送入北京市救助中心。直到2008年11月底,北京市救助中心才联系上杨某的家人。回家后杨某才知道,家人根本不知道其回国的事,更不知道他是因为精神有问题才回来的。
杨某于2008年11月28日入住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分裂。今年5月经某市精神病医院证明痊愈,现本人基本康复。
2009年9月28日,杨某接到公司的邮件,说根据他的病情,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自2009年10月23日起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杨某想知道:其在单位受到骚扰、恐吓,后患精神病,是否属于工伤?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人护送,未通知家人是否有责任?这和他后来精神疾病加重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做鉴定才能加以证明?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用人单位应承担适当责任
本报在接到杨某的投诉后,及时联系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单兴山为其进行了解答。
“精神分裂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患精神类疾病的。杨某在单位工作中受到骚扰、恐吓属于外部原因,如果这些原因与杨某发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经专门机构鉴定,杨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律师明确地答复“不可以”。
他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现在基本康复,是可以参加工作的,因此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无人护送,也未通知杨某家人,是有责任的,但这和杨某后来精神疾病加重应该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有间接因果关系,也需要专门鉴定。
最后,单律师建议杨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是如果杨某认为属于工伤,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是杨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单位解除合同违法,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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