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代理的工伤认定案
发布日期:2009-12-05 作者:高宏图律师

本人身份:用人单位的代理人。
评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受到伤害后,要确定成立工伤,应当首先排除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然后,再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要素对应属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大部分可成立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提供不出证据证实不是工伤就要承担是工伤的结论。本案当中,职工受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也非因工作原因,虽然职工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依法不能成立工伤。
还有的情况,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颇有争议。如:无驾驶证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是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施行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就是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种情形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未作明确规定(也有学者主张该法在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按照该定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就出现了上述情形是否应当成立工伤的争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未作明确规定,有一种说法为:因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已作出了规定,两部法律不应当对同一问题重复作出规定。对这一争议,笔者倾向于既然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这样,也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的价值,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固然,对于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不能放纵,但不应当在工伤的领域再受到任何不利益。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bdlawyer.longwang.net。办公地址:保定市百花东路149号(儿童医院东)2楼律师办公室;联系电话:131031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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