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9-29 作者:魏宪合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5日,家住山东某村的华某开自己的摩托车去乡上办事,同村马某也去,华某就顺路把马某带到乡上,中途,由于华某超速行驶,摩托车撞上旁边的一棵树上,结果导致马某受伤,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马某因医疗费索赔未果,遂将华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华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我在接受马某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马某虽系华某免费搭乘,但其在答应马某搭乘其车的时候就负有了保障马某人身安全的责任,由于其超速行驶造成马某人身损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因为华某超速行驶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最后判决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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