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工伤 法院不予认定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近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余干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审理结果。余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余干县农贸大市场的土建工程,与发包方大市场开发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粉刷工程分项交由齐辉平等人施工。齐辉平委托其胞兄齐高平负责组织施工。齐高平将万某叫到工地做事。万某在清扫三楼楼梯间垃圾时,不慎从屋顶摔下至楼面,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截瘫。万某申请劳动仲裁,余干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此次事故为工伤,裁决建筑公司给予万某工伤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等。建筑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余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齐辉平属加工承揽关系,齐辉平与万某属雇佣关系。依法判决建筑公司与万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万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上饶中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理分析] 雇佣关系与事实劳动合同的比较在司法实务操作上有许多可分之处。事实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事实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关系的雇佣人是个体私营业主、个体劳动者;事实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持续稳定,雇佣法律关系中工作具有临时性特点;事实劳动合同中责任适用工伤补偿原则,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作者:张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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