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侵害人的赔偿款应否品除受害者单位已付的赔偿款?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11月27日,原告王某在萍乡市某水泥厂熟料车间工作,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货车运货至该厂熟料车间内,卸货后在车间内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将在车间内工作的原告王某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湘东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被告李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2548元。2005年3月4日经法医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各项费用总计为22070元。另查明:2008年10月6日,萍乡市某水泥厂已赔偿了5000元给原告。
【分歧】
对于被告李某的赔偿款是否应品除某水泥厂已赔偿给原告的5000元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5000元是原告单位给付的赔偿款,不是李某所支付,因而不应品除,李某应按实际支付22070元。
意见二:原告实际造成的损害费用总计为22070元,已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应予品除,因而李某只需支付1707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尽管在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同时向侵权人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本案中某水泥厂给付的赔偿款并非工伤意义上的补偿款,因而在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上,应采用补充救济模式,即某水泥厂的赔偿款与被告李某的应付赔偿款应与原告王某造成的实际损害相符。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能否判处缓刑?
- 接单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 2026-2027 年云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出炉,受害者能拿多少?李荣维律师团队助当事人合理维权,避免权益受损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 网约车平台对注册司机审查不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平台承担何种责任?
- 借用非营运车辆注册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 交通事故致房屋损坏且无法评估,损失如何认定?
- 私家车改成网约车,但事发时并未接单,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能否拒赔?
- 高中生凌晨翻墙出校致残,起诉学校和同伴索赔21万,法院这样判
- 达到退休年龄的建筑工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误工费如何计算?
- 原告梁XX与被告深圳市绿基实业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胜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大连名誉权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平衡网络言论与权益边界
-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中单独提起民事赔偿:高效谈判促成和解
